叶某,三门县健跳人,因缺钱花,向在赌场上认识的王某借钱,在借钱过程中,王某告知叶某一个快速赚钱的“好方法”——假装把车子质押他人,拿到钱后再把车子偷回来,这样既可以不用还质押款,又可以要求对方赔钱,一举两得。于是叶某按照王某的方法将自己的车辆开到男子处,成功质押了5万元钱,后通过王某事先安装的定位系统将车子偷回来,偷回来后车子被王某开走,最后因担心车子拿不回来又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当被问到为什么要偷车时,叶某表示非常后悔,一开始以为这个只是简单的经济纠纷,而且他偷回来的是自己的车以为不是盗窃。而最终叶某也因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将自己送进了班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要求索赔,金额12万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老百姓不可简单的以为只有偷别人的东西才构成盗窃罪,偷自己的东西是经济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偷合法质押于他人的自己所有的东西同样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