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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收服务费?这次冤枉政府了

电动车充电收服务费?这次冤枉政府了

【政策法规】 北京出台了《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时间骂声一片。但是,在这件事上,很多人想错了。

    今天北京发改委发了一个有关电动车的文件,主要内容有两点:第一,从 6 月 1 号开始,电动车充电要在电费之外额外收取服务费了。第二,服务费标准是:每千瓦时收费不能高于当天 92 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 15%。

    于是,很多人心里骂着街,嘴上开始说「喜迎」。看了各大网站里网友关于这个新闻的留言,言论方向也出奇一致的表示不满。

    但是亲爱的网友们,这次你们冤枉人家了。这个服务费并不是打压了电动车发展,恰恰相反,它或许真的像文件的第一句话说的那样,可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我来说说为什么:

首先,这个服务费不是国家收的。

    再仔细看一下通知的第二条: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 92 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 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请注意「各经营单位」这几个字。这个意思是说,服务费收了之后,并不算国家的,而是归充电桩所有者、运营者自己所有。

其次,这个通知相当于规范了服务费的最高上限,间接的规范了「充电」这个新兴市场。

    收这个钱一般会有两个原因,一是运营方安装充电设施需要成本投入,需要通过电费之外的收费来收回成本。第二个原因是,已经开始有人做起了充电的生意。

    咱们不讨论国家电网充电桩的情况,事实上,在国家电网之外,做这个生意的人越来越多。知名的包括普天,不知名的包括深圳的「聚电」等等,甚至以后可能还会有私人安装充电桩、通过提供充电服务来营利。

    既然他们是在做充电的生意,那就得有个价格机制来约束,不能乱收费。不管是民电还是商电,电价基本是透明的,那么想在充电这件事上赚钱,就得在电费之外再额外收钱,这个额外的钱在以前是并没有明确机制来约束的。

    据我们所知,在北京甚至全国,很多充电服务都是要收取服务费的。并不是说在北京今天这个通知出台以前,电动车主在公共充电桩充电就只需要支付电费。而且,这个收费各处不一样,有的甚至还很离谱。

    所以,这个 15%,其实是一个规范市场的「政策调控」。

第三,规范的市场,更利于发展。

    通知的第一条是,「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这个意思很明白,就是告诉那些充电设施运营者,你们可以收服务费。潜台词是,当收回成本之后,这些服务费可以继续帮你赚钱。这是对于这些人的鼓励,或者说是「定心丸」。有理由在电价之上收费,而且有了标准,替充电运营公司来说服人民群众。

    站在市场的角度来看,这是在释放信号,鼓励更多的人和公司来进入充电设施运营行业,这对于充电设施的完善是有好处的。「你们可以来投资,有我罩着」。


第四,电动车车主可以更明明白白的充电。

    之前说了,实际上现在去公共充电桩充电,大部分都是会收服务费的,只是多少不同而已。因此,这个通知对于现有的电动车车主来说,其实并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还会降低一些用车成本,因为有些地方收取的服务费,要比通知里的「92 号汽油每升价格的 15%」高上很多。

    在北京,按照一升 92 号汽油价格 6.5 元计算,15%的服务费大概是 9 毛 7,不会超过 1 块钱。至于电价,今年 6 月 1 日前,国家电网旗下的公共充电设备收费是 0.875 元/千瓦时。

    如果采访北京的电动车主,他们可能都不会对这个「通知」感到什么不适,因为之前收的钱现在还得收。但是如果不限制价格,那么「充电」这个市场很有可能会乱掉,因为它已经开始有发展了。经过多次「历练」,我们应该能看懂这个「通知」的潜台词了。

那么,以后呢?

    另外必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的最后一句:「本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说白了这是告诉大伙儿,2020 年之前,这个市场由我来进行「政策调控」,2020 年之后,实行「市场调控」。

    从这个时间上可以看出,政府认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 2020 年之后会基本实现市场化。所以,充电设施和市场的建设,从现在开始,大概是五年的时间。这五年会不会太短?会不会太长?

其实,北京的这个通知是在响应「国家号召」。

    早在 2014 年八月,国家发改委就曾经出台过《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里就有关于服务费的内容,看过之后会发现,今天北京的这个通知,完全是对国家发改委那个通知的呼应。不信你看国家怎么说:

    「2020 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所以说,咱们一定要理解国家和地方的良苦用心啊。这句话真不是讽刺。遇见啥事别一上来就骂,先把状况搞清。 

附:通知全文: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1668 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 92 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 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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