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频道首页 - 政策法规 -

与天津相似 东莞邮政公交环卫将施国五

与天津相似 东莞邮政公交环卫将施国五

【政策法规】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年12月31日起,东莞将对在本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将执行“国五标准”。在...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年12月31日起,东莞将对在本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将执行“国五标准”。在此之前的这段时间为过渡期,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

记者了解到,市环保局日前向媒体公布了《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宣布东莞于2015年12月31日起开始执行“国五标准”。

《通告》规定从12月31日起,对在东莞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对在东莞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

国五排放标准正式实施后,如果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市环保局还规定,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溶液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市环保局还透露,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为东莞市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市环保局要求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该《通告》规定。

此外,车主如果想了解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查询。

商用车网广告位招租
ICP营运许可证编号:鄂B2-20100155/鄂ICP备08007314号
邮箱:toplearningteam@gmail.com
商用车网由随州市金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触屏版
  • 商用车之网
联系方式:624748671

周一至周日(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