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不在场,学员擅自拿钥匙开“教练车”上路练习,不料途中失
控冲入店铺,撞伤他人。遭遇飞来横祸的女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驾校
及“教练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前不久,本报对此案的庭审过程进行
了报道。昨日,勒流法庭宣判,判决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4日13时45分,梁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E号
牌小车,沿勒流勒北槎涌工业二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猛龙坊2号店铺
对开的T型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在左拐弯过程中失控冲进猛龙坊2号店
铺内,撞倒了一名女子卢某,致卢某左肢骨下段骨折等多处受伤。经交警
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已出院。遭遇飞来横祸的卢某向法院起
诉,要求梁某、肇事车辆所有人陈某及河源市源城区鸿顺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中心(后简称“培训中心”)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81645.56元。
查明事实:
事故发生时不属驾驶培训过程中
经查明,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
任划分准确,确认被告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卢某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虽然梁某是被告培训中心的学员,但事故发生时梁某的驾驶
行为并不是在培训中心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的,且驾驶的车辆也并非合法的
教练车或练习车,故法院确认被告梁某并非是在驾驶培训的过程中发生交
通事故。
被告陈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未尽到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
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
告要求被告梁某、陈某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依据。
责任承担:
肇事者与车辆所有人共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起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一方面,被告梁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导致
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被告陈某在不具备机动车驾驶
培训资格的情况下,介绍他人到外地学车,平时用改装过的车辆带学员练
习驾驶,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被告陈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
善良管理的义务,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及时履行投保义务,在
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此,综合衡量被告梁某、陈某对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
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
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该院确认被告梁某应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损害承担60%即42987.34元(71645.56元×6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对原
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害承担40%即28658.23元(71645.56元×40%)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