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议上,作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
新草案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
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去年10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
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
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
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
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
还到四川、新疆、山东、安徽等地进行调研。
原草案第七条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在上次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
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
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
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
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
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
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
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