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包括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每年新增更新的公交车和环卫用车中,新能源车不低于30%;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中,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定向保障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选择新能源汽车,因特殊需求须购买传统燃料汽车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等。
另外,在本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同时符合交通运输部、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要求,其中对纯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除外),原则上应选择城市工况下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车车型,新能源公交车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在推进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上,《意见》明确,南京市将制定“十三五”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既有和新建的经营性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不低于车位10%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完善用电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原则,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与使用优惠政策上,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与使用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进一步落实汽车消费税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