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7月29日发布公告,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规定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
公告指出,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公告规定,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以及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对于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公告要求,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页签发。
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交还原签发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公告明确,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