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市区空气质量,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污染,11月18日,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发《通告》,决定在原有市区经二路、中山路“黄标车”、“无标车”限行的基础上,再对市区新建路、行政大道、东风路、高新大道全天禁止“黄标车”、“无标车”通行。
交警部门提醒,该举措从12月1日起实施。对违反《通告》规定在限行路段内通行的“黄标车”、“无标车”,交警将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外籍号牌机动车同样适用于本通告。
● 大干40天开展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
11月17日,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全市黄标车淘汰治理专项会议,将从即日起,大干40天开展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全市将在12月25日前,完成淘汰黄标车4230辆,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1083辆。
交警部门要求,所有淘汰的黄标车必须拆解报废,并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将注销其车辆档案,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有车主自负。同时,交警将协调商务、环保、交通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带来危害。
● 外地转入宝鸡车辆检测合格后方可办手续
19日,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发《公告》,表示从即日起,对外省、市转入宝鸡市行政区域(包括13县区)的机动车,除实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标准(简称国四标准)外,还须上环保检测线检测合格方可办理转入手续。此外,黄标车、无标车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王炳峰表示,此举就是加强源头管理,禁止黄标车、无标车之间转移、交易,从而督促车主及时报废车辆。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已将强制报废的黄标车、无标车录入公安缉查布控系统。今后,此类车辆一旦上路行驶,该系统将报警,一线交警将进行拦截处置。
目前,宝鸡市实施机动车业务“相关联审制度”,即全市各级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有关业务时,要通过关联查询申请人(个人或单位)名下是否存在达到报废或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如其名下存在上述车辆,将不予受理其车辆登记、转移等其他业务。
● 下列7种情形的车辆均为“黄标车”
根据交警支队下发的《全市大干40天打好黄标车淘汰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凡属下列7种情形的机动车均为“黄标车”:
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汽车和微型货车;
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