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组织研究起草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并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希望各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6月13日前反馈意见。
据了解,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标准中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M2类和 N1 类汽车。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汽车。
与现有国五标准相比,有何不同?
— 变更了Ⅰ型试验测循环,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汽油车排放颗粒数量测量要求;
— 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RDE)试验定为Ⅱ型试验;
—加严了Ⅵ型试验项目和限值;
— 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阈值及条件等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
— 修订了获取汽车载诊断系统和维护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相关要求;
—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 增加了油过程污染物控制要求;
—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汽车的试验要求。
本标准部分修改采用欧盟(EC) No 715/2007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法规》和( EC)No 692/2008法规《对(EC)No 715/2007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订的法规》、以及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 会ECER83-06(2011)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关于世界协调的轻型车测试 程序(WLTP)全球技术法规》及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与欧盟法规相比,又有哪些改动?
—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GB 18352.5-201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