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Ⅰ型试验的测程序进行了修改,采用轻车型试验的测程序WLTP;
— Ⅱ型试验改为RDE试验,原Ⅱ型试验按照GB18285和GB3847执行;
— 对原 Ⅳ型试验进行了修改;
— Ⅵ型试验增加对柴油车以及NOx的控制要求;
— 增加了对油过程污染物Ⅶ型试验要求;
— 加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转器载体积、贵金属总含量及比例的试验要求;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新增催化转器、炭罐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和油过程污染物的检查要求;
— 增加了确认性检查;
— 修改了OBD的技术要求
—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CR Title13法规中Section 1968.2《故障和诊断系统要求--2004及以后车型年乘用车、轻型卡车和中型车及发动机》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修改采用了OBDⅡ相关技术要求;
—修改采用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改采用蒸发试验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即可根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标准要求。
本国六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 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