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文的调查可以看到,教师对新能源车的购车热情越来越高涨。当然,“人和”具备以后,还需要“天时”和“地利”,而这一切和政府的政策紧密相关。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在政府的规划当中,自2016年起,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由起步阶段进入加速阶段,并据此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
《第一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名单》
在经历了两次征求意见后,今年6月左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最终尘埃落定。规定要求,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等。目前已经有一批非汽车企业在申请生产电动汽车资质,预计不久的将来,将会有若干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到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许可范围里。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草稿)》已经制定完成并将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结及交易制度,不达标企业将有巨额罚款。根据草稿,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罚款纳入预算内,作为汽车行业节能管理专项资金, 其中40%用于汽车节能管理,60%用于支援企业为改善燃料经济性而进行的产品研发。
政策导向:该办法将建立一个更为完整的,以积分管理为基础的,有奖有惩的燃料消耗管理制度。中国汽车产业优胜劣汰,产业重组的进程将大大加速,有较强研发能力、重视节能减排的企业将获得极大地发展机遇。这也将成为主机厂积极研发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强劲推力。
《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操作指南)》
2015年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在江苏常州举办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成立暨建设经验交流现场 会”,会上发布了《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具备固定车位和不具备固定车位的私人用户需准备的材料及建设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对配电容量不足情况、消防验收方面也有具体要求,具体细节还需进一步调研讨论。
政策导向:松绑私人充电桩安装使用并给予补贴,人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硬道理。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15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资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拿到奖励的门槛,例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此外,还明确了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例 如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150km)与标准车折算比例为1:1等。
政策导向: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服务和应用环境。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细则》
目前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牵头落实充电桩相关扶持细则。多位充电桩企业表示,未来可能出台对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补贴,补贴比例最高有望达到40%,充电站建设最高有望补贴300万。
政策导向:为完成充电基础设施指导意见和发展指南中提出的总目标,国家将对充电设施加大补贴力度。
《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为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政策导向: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印发《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的。
办法规定,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政策导向:电池蓄电快充技术亟待突破,电池的标准很难统一。该政策的出台将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工业和资讯化部装备司联合发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 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惟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政策导向:该政策的出台将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部等部门已经对低速电动汽车进行调研,统一的“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有望出台。据了解,在山东,仅德州一个地级市,低速电动汽车的年产量超过10万辆,低速电动车制造行业和配套产业直接为德州市贡献超过50亿元的GDP,提供了 一大批工作岗位。全国低速电动汽车主要分布于山东、河北、河南等省,湖北、四川、湖南、安徽、江西、山西等省份随着市场的发展产销量也在不断攀升。
政策导向:规范低速电动汽车企业,引导低速电动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不合格企业或将被淘汰。“十二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即将结束,马上将迎来了“十三五”,这一阶段是新能源汽车发展最关键的一年。为了完成2020年500万辆的推广目标,我们预测“十三五”期间,国家将会出台一大波优惠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届时,新能源汽车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在横向垄断协议中明确提出,新能源汽车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横向合作协议,可以使竞争者分担投资风险、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指南》纵向垄断协议个案豁免的常见情形中包括了“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并明确指出: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避免“服务搭便车”,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短期(如:9个月以内,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激励经销商努力推广新能源产品,加大销售力度,扩大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是必要的,进而能够促进新产品成功上市,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
政策导向:不同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售出后,将有配套的充电桩建设等售后问题需要厂家持续跟进,而推广该产品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将起到不小的裨益,因此,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内,厂商或者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进行短时间的一定限制,是为了给经销商最大程度的激励,进而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或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后的服务。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从2009年以前不足500辆发展到去年的35万辆。而今年前7个月,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1.5万辆和20.7万辆,同比再次增长将近120%。中国电动汽车技术与产业化进程比人们想象中要快,然而,电动汽车市场爆发式增长是在强政策激励下的增长,并不可持续。在财政后补贴时代,如何依托市场自行发展,如何抗衡国外品牌抢占中国市场,这是政府以及众多汽车企业所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