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据获悉,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为政策原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6〕5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9号),进一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中山市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布局以及现实输配电负载能力、国家和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计规范等,不得影响消防、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备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企业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基础设施输出计量点。
第三章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七条 除个人自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流程与要求如下:
(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且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再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或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时,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第九条 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项目具体情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需独立供电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负责审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电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需利用路内临时停车位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先期勘验确定选点路段和停车位数量并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实施。
(三)需进行道路路面、管线、消防等施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向住建、公路、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确定后方可实施。
(四)在加油站、加气站中改建或增建充电基础设施的项目,须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确定后方可实施。
(五)新建项目如需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充、换电设施应与主体项目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工程施工后,向所在区(镇)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具备通电条件的,供电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低压用户)或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户)完成装表接电,并对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供电企业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
第四章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安全高效运营:
(一)不对社会开放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由业主单位(个人)自行管理维护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
对社会开放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统一管理,由在中山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条件的企业进行运营。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第十五条 允许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对面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我市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以及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充电收费应支持包括银联卡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鼓励采用中山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助,并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电动汽车用户正常用电、安全用电。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