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涉及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的各项标准,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
第一商用车网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实施提出过渡期要求:
一、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申请营运资质的车型实施以下几点要求:
1、关于营运客车应安装胎压监测系统或胎压报警装置的要求(见4.5.2),即营运客车应安装胎压监测系统或胎压报警装置,并能通过仪表台上的显示器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
2、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前轮应安装符合JT/T 782规定的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的要求(见4.5.3);即车长大于9m 的营运客车前轮应安装符合 JT/T 782规定的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并通过仪表台上的显示器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
3、所有座椅均应装备符合GB14166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的规定。驾驶员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后排中间座椅及引道后方座椅,装备的安全带应为三点式。车内乘客易见位置应设置安全带佩戴提醒标识。应装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进行提醒(见4.7.3);
4、营运客车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GB7258的规定。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车厢内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换气扇应具备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功能(见4.7.8);
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申请营运资质的车型实施这几点要求:
1、关于车高大于3.7 m及车长小于等于6 m的营运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的要求(见4.1.2);
2、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及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的要求(见4.1.4);
3、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所有车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4.3.2);
4、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营运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内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1000 kPa的要求(见4.3.7)。
具体通知正文及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安排,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起草组。逾期视为无意见。如对技术指标的重大意见,请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联系人:张仪栋
电话: 18008379321
电子邮箱:445258360@qq.com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客车分技术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主要内容如下:
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客车有关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营运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6323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4166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
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8565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655 车辆、船和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239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T 21437 道路车辆 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
GB/T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30677 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30678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JT/T 721 客车电涡流缓速器装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 782 营运客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技术要求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83 营运车辆行驶危险预警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 889 客车发动机缓速器装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 890 客车液力缓速器装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 1030 客车电磁击窗器
QC/T 480 汽车操纵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
QC/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QC/T 766 客车安全顶窗
QC/T 1030 客车外推式应急窗
QC/T 1048 客车应急锤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GB/T 6323、GB 11551、GB 13094 、GB/T 15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运客车 commercial bu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用于经营性旅客运输的客车。
4 技术要求
4.1 整车
4.1.1 营运客车车顶不应布置燃气瓶,地板下部行李舱净高应不大于 1.2 m。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第一排乘客座椅的 R 点应位于驾驶员座椅 R 点的后方。
4.1.2 车高大于 3.7 m 的营运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 A。
车长小于等于 6 m 的营运客车应装备符合 GB/T 30677 要求的 ESC 系统。ESC 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 及 GB/T 21437 的规定。
4.1.3 未装备 ESC 的营运客车,应按 GB/T 6323 规定的试验条件和方法进行蛇形试验,其平均横摆角速度峰值应高于 QC/T 480 对应标桩间距和基准车速下的下限值要求,且应符合 GB 18565 规定的行驶稳定性要求。
4.1.4 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及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系统的预警功能应符合 JT/T 883 的规定,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 18655 及 GB/T 21437 的规定。
4.1.5 营运客车出厂时应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并符合 GB/T 19056、JT/T 794 和 JT/T 808 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及具有存储和上传功能的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覆盖范围至少应包含驾驶区、乘客门区、车厢区及车外前部区域。
4.1.6 营运客车粘贴的强制性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30678 规定。
4.1.7 营运客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 100 mm 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4.1.8 按 GB/T 14172 规定的方法,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 28°;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4.2 转向系
4.2.1 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时,应装有转向助力装置。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应连续有效,且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的能力。
4.2.2 营运客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4.2.3 营运客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 25 m 的车辆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等于 245 N。
4.3 制动系
4.3.1 营运客车应安装符合 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并配备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的用于报警的信号装置。
4.3.2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所有车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
4.3.3 营运客车所有的行车制动器应装有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盘式行车制动器的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声学或光学报警装置向在驾驶座上的驾驶员报警,报警信号符合 GB 12676 的要求。
4.3.4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应装有缓速器,其性能除了应满足 GB 12676 规定的 IIA 型试验要求,发动机缓速器、液力缓速器及电涡流缓速器装车性能还应分别满足 JT/T 889、JT/T 890 和 JT/T 721 的要求。
4.3.5 采用气压制动的营运客车应安装气压显示装置、限压装置,并可实现报警功能。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或油水分离装置。
4.3.6 营运客车应满足弯道制动稳定性要求。满载车辆在附着系数不大于 0.5、半径 150 m、宽 3.7 m的平坦圆弧路面上,以 50 km/h 的车速进行全力制动时,车辆应保持在车道内。
4.3.7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营运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内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 1000 kPa。
4.4 传动系
4.4.1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的营运客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符合 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 100 km/h。
4.4.2 发动机前置后驱的营运客车,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它类似装置)脱离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4.5 行驶系
4.5.1 营运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4.5.2 营运客车应安装胎压监测系统或胎压报警装置,并能通过仪表台上的显示器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
4.5.3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前轮应安装符合 JT/T 782 规定的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并通过仪表台上的显示器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
4.6 车身结构、强度、出口
4.6.1 上部结构强度
营运客车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17578 的规定,侧翻试验后,座椅的调整和锁止装置应能保持锁止状态,座椅与车辆固定件不应失效。以汽油为燃料的营运客车,其燃料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
4.6.2 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营运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应符合 GB 13057 的规定,试验后,将假人从约束系统中解脱时,约束系统在不使用其他工具情况下应能被正常打开。
4.6.3 出口
4.6.3.1 每个分隔舱的出口最少数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但卫生间或烹调间不视为分隔舱。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能计为一个应急出口。
4.6.3.2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右侧应至少配置两个乘客门,后置发动机的营运客车后轮后方不应设置乘客门。
4.6.3.3 营运客车应急窗附近应安装符合 QC/T 1048 要求的应急锤,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 50 mm 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4.6.3.4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2 个外推式应急窗,车长大于 7 m 小于等于 9 m 的营运客车,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应符合 QC/T 1030 的要求。其他营运客车,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面积应能内接一个 450mm×700mm 的矩形,外推式应急窗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QC/T 1030 的相关规定。
4.6.3.5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应至少配置 2 个安全顶窗;车长大于 7 m 小于等于 9 m 的营运客车,应至少配置 1 个安全顶窗。安全顶窗应符合 GB 13094 的技术要求,同时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开启。
4.6.3.6 营运客车后围应配置 1 个应急出口。以应急窗作为应急出口时,允许最后一排乘客座椅头枕设计为快速翻转式、可快速拆卸式或其他方式,以满足其通过性符合 GB 13094 的要求。最后一排座椅安装非固定式头枕时,在乘客易见位置应有头枕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以应急门作为应急出口时,可内外开启式背门视为应急门。
4.6.3.7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无论车身左侧是否设置驾驶人门,均应在车身左侧设置符合 GB 13094 要求的应急门。
4.6.3.8 在紧急情况下,当营运客车静止或以小于等于 5 km/h 的速度运行时,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无论是否有动力供应,都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从车内打开,当车门未锁住时,应能从车外打开。应急控制器应符合 GB 13094 要求。
4.6.3.9 操作乘客门应急控制器 8 s 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相应的乘客门引道量规能通过的宽度。
4.6.3.10 驾驶员座位附近应配置一个符合 QC/T 1048 要求的应急锤,设置易于驾驶员操作的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开关(如配置动力控制乘客门),自动破玻器开关(如配置自动破玻器)。
4.6.3.11 营运客车踏步区不应设置座椅。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通向应急门引道的宽度应符合 GB 13094 的规定,应急门引道处的座椅靠背调节范围不应侵入应急门引道区域。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如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4.7 安全防护装置
4.7.1 燃油箱的容积应不大于 200 L。燃油箱的结构应为单体式。燃油箱应固定牢靠,其安装位置应使其在受到车辆前、后碰撞事故中受到车身结构的保护。燃油箱任何部位距车辆前端应不小于 600 mm(对于发动机后置的营运客车,其燃油箱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距车辆后端应不小于 300 mm。对于燃油箱侧面未受到车身纵梁保护的营运客车,应安装燃油箱侧面防护装置。燃油箱侧面防护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载荷加载高度距离地面 500 mm,通过高度 250 mm、宽度 200 mm 的加载装置施加,载荷大小为 25 kN,加载点位于燃油箱防护装置的两端外侧及其正中间部位,加载顺序为先进行两端位置加载,然后进行中间部位加载。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防护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应与燃油箱本体发生接触。
4.7.2 营运客车燃气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9239 和 GB 7258 的要求。
4.7.3 所有座椅均应装备符合 GB 14166 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 GB 14167 的规定。驾驶员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后排中间座椅及引道后方座椅,装备的安全带应为三点式。车内乘客易见位置应设置安全带佩戴提醒标识。应装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对乘员进行提醒。
4.7.4 营运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25 ℃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0 ℃的阻燃电线,波纹管阻燃特性应满足 GB/T 2408 规定的 V-0 级。线束穿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
4.7.5 营运客车车载电器设备的供电导线阻燃特性应符合 QC/T 730 的要求。
4.7.6 营运客车用内饰材料性应符合《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评价方法》的规定。
4.7.7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营运客车,安装部位的上方应装有隔热板或具有阻燃性的隔热材料,并应加装温度报警系统。
4.7.8 营运客车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4.7.9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车厢内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换气扇应具备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功能。
4.7.10 营运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或采暖装置的排气不会进入客舱,封闭式营运客车应有通风换气装置。
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5.1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申请营运资质的车型实施:
——关于营运客车应安装胎压监测系统或胎压报警装置的要求(见4.5.2);
——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前轮应安装符合JT/T 782规定的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的要求(见4.5.3);
——所有座椅均应装备符合GB 14166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的规定。驾驶员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后排中间座椅及引道后方座椅,装备的安全带应为三点式。车内乘客易见位置应设置安全带佩戴提醒标识。应装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进行提醒(见4.7.3);
——营运客车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车厢内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换气扇应具备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功能(见4.7.8)。
5.2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申请营运资质的车型实施:
——关于车高大于3.7 m及车长小于等于6 m的营运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的要求(见4.1.2);
——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及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的要求(见4.1.4);
——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所有车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4.3.2);
——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营运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内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1000 kPa的要求(见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