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资金,会同省发改委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省级补贴资金从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范围为,一是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二是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同时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符合相关资质和技术要求。
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