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0月起,全省范围内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从项目立项(获得土地)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依法公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明确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审批主流程和办理时限,其中,申报要件齐全的,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12日、20日、3日、10日,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3日、24日、3日、15日。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在45日内对审批阶段、审批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各类评估评价、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18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强化业务协同,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和管理体系,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好地保障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助力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审批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相关事项。目前,改革以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为主,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市县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搞好衔接。
(三)行动目标。自2018年10月起,全省范围内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从项目立项(获得土地)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依法公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内);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实现流程优化和审批服务标准化。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项目确立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用地规划许可、项目核准备案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抗震设防(含超限)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报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包括综合验收备案。
(五)细化审批流程。明确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审批主流程和办理时限,其中,申报要件齐全的,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12日、20日、3日、10日,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分别为3日、24日、3日、15日。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在45日内对审批阶段、审批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各类评估评价、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推行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审查。严格执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全面推广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将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实行施工图审查与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多图联审、多审合一。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房产测绘、规划核实测量、土地复核验收测绘等相关测量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市县已将行政许可权划转由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的,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减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资金到位证明、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带方案出让的土地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条件。竣工结算文件不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八)转变管理方式。推行项目模拟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期阶段提前介入,提前审核项目资料,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后转入正式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设计。推行项目竣工预验收制度。
(九)实行容缺受理。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评估评审等事项中推行容缺受理;待条件完备后,按程序转换为正式审批。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可同步受理、依次发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登记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十)推行告知承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以作出审批决定。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空间规划,优化项目生成机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推行标准地制度改革经验,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单位能耗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标准以及规划、人防、消防、配套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等项目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形成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标准要求,各部门依职权和建设条件、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的机制。企业竞得土地后,各市、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牵头负责与其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进项目评估审查,并联实施环境影响、节能、安全、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论证、地震安全性等评估评价事项。积极推行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由一事跑多窗改为一窗办多事,变多头受理为一窗受理,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梳理优化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报要件和流转环节,归并同类信息和材料,削减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形成标准化服务指南。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整合多项审批,每个审批阶段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由各审批部门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四)一站办理各类专营手续。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水电气暖报装一站式服务。从优流程、减要件、压时限、提效率入手,精简报装手续,规范收费行为,各项专营设施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竣工验收后限时办理接入事宜。
(十五)一个系统集中统一管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满足项目审批需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要与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各有关部门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一网通办,实现系统外无审批。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完善政务服务协调机制和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办理情况,对审批及中介服务全过程实施督查。推行帮办(代办)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五、统筹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全推进机制,完善监督协调体系,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向社会公布各审批阶段审批事项和申报要件清单。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工作落实,省里将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示范。
(十八)强化监督管理。改变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严格督查考核。坚持真督实查,强化结果运用,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开展情况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并作为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行动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改革目标的依法依规问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广泛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法规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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