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联手整顿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以求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全地形车的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此外,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申请出口资质的汽车生产企业被分为五类。第一类及第四类可授权出口营业企业;对于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列为五类企业,自2014年起只允许自营出口。
第五类只能自营出口。以第一类为例,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生产企业需要达到以下标准。即,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而第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该通知指出,一旦存在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或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或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的车企视情况可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