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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做好校车信息采集 健全报送督办机制

三部门要求做好校车信息采集 健全报送督办机制

【行业动态】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要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便于各级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满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3年工作计...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要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车,车不漏人。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便于各级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满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3年工作计划,决定建立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

  通知要求,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建设校车信息管理子系统,专门管理校车信息、校车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信息。目前,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开发之中,计划于2013年内部署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省级数据中心。该系统的结构是2级数据中心(中央级和省级)5级应用系统(中央、省、市、县、学校),市、县、学校均直接登录到省级系统。

  通知提出,校车信息采集和录入的责任主体是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及时全面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信息。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变化的信息应及时更新。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车,车不漏人。

  目前,各地已陆续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所附信息采集表及指标解释的要求立即采集已许可的校车、已审批的校车驾驶人、已确定的随车照管人员和相关校车运营企业(包括开行校车的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和专门设立的校车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四个EXCEL文件中。之后许可的校车、审批的校车驾驶人、确定的随车照管人员和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信息应及时录入文件。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后,文件中的信息将直接导入系统数据库。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每月将校车标牌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和校车驾驶人审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每月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信息等通报同级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为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用户账号,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实现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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