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www.fzb.gd.gov.cn)征求公众意见,为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开出“治病良方”,提供法律保障。征求意见截至7月21日。《办法》规定,校车需用专用车辆,并享有优先通行权,同时,对校车超载,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等现象将进行严厉的处罚,最高可罚10万元。
超载20%以上处2000元罚款
校车发生严重事故,很多都是因为超载引起的。《办法》明确,校车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核定的人数。违反这一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校车运载中小学生及幼儿,应当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中小学生及幼儿,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驾驶人发现经过道路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选择状况良好的道路通行,不得强行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校车将享有通行优先权,《办法》明确,校车运载中小学生及幼儿时,后方机动车应当与校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紧跟在校车后方行驶,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应当保持100米以上距离,在其他公路应当保持60米以上距离,在城市道路应当保持30米以上距离。其他机动车超越校车,或者与校车会车时,应当与校车保持安全的横向距离。
不配备安全设备罚款2000元
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办法》列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具体要求是,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3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
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
去年,省教育厅有关人士曾透露,广东拥有1.6万多辆校车,而实际共需要2.5万辆校车。面对9000辆的校车缺口,该负责人表示,加强现有校车的管理至关重要,而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是首要重点,对此,《办法》提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学生收取校车费的,应按照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并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各地财政分担的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减免校车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费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校车通行路桥费的优惠办法。
同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并明确,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校车进行投保。
对非专用校车设有过渡期
《办法》所称的校车,是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应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校车应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管平台,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监管平台,并对校车运行进行全程监管。
校车运载中小学生及幼儿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各地应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对确实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以县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办法》设有过渡期,《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如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收回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