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环保局获悉,广州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近日联合下发通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通告有效期5年。
中国汽车网配图
通告称,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IV标准车用柴油。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I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IV)”字样标识。
● 相关阅读:
广州已执行国四 市场主流仍是国三车型
http://www.360che.com/news/131204/28484.html
专题:国四来了!最详尽的卡车国四标准解读
http://www.360che.com/zhuanti/20130717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请尊重版权保留出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中国汽车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中国汽车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