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提倡,但是否保险公司就能据此完全拒赔?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的案件。
2013年10月29日,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机熊森民驾驶车辆在丰城市梅林陶瓷基地行驶时,因操作不慎造成车辆侧翻,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定损车辆修理费为46415.2元。之后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费修理费46416元及施救费2000元,共计损失48416元。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超载为由拒赔。故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8415.2元。
庭审中,双方就事故车辆是否存在超载争执不下,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超载事实难以认定。
庭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自愿于20日内赔偿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57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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