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五部门通知要求,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
今后,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
五部门要求,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察,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中,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权威解读:
精准发力 有效减少液体危货罐车隐患
——解读《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处长 战榆林
7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于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水平、降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 抓好“车”的本质安全
抓好运输装备本质安全是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正处在机动化高速发展时期,道路交通参与者及管理者的认知水平、行为规范程度及管理水平都还比较欠缺,抓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人、车、路和环境等诸多因素。每一个因素都十分重要,控制好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从控制四个因素的难易程度上看,“车”这个因素相对比较容易控制,而人、路与环境这三个因素控制起来较难。比如:驾驶人容易疲劳,可能会出现判断失误与误操作;由于天气及交通运行等因素影响,路与环境经常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抓好“车”这个重点,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液体危货罐车是监管重中之重
据统计,我国成品油年产量约3亿吨、硫酸年产量7600万吨、甲醇年产量2600万吨,这些产品基本上都需要采用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通过道路进行运输。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有量31万辆,其中罐车16万辆,占比超过50%。
根据经验,罐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及造成的事故损失比其他类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高很多。今年发生的晋济高速公路“3·1”事故和浙江桐庐“5·18”四氯乙烷泄漏事故,2012年发生的包茂高速公路“8·26”事故和广东“6·29”特大油罐车泄漏事故,以及2005年发生的京沪高速公路“3·29”液氯泄漏事故等,都是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被追尾、侧倾而导致危险货物泄露,最终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因此,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管好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就会极大地降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风险,减少事故损失。
● 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的加装工作
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所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于今年年底前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抓住了运输装备本质安全这个“牛鼻子”,对于有效降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风险,意义重大。
《通知》明确了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加装工作责任,并对加装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为保证加装工作顺利实施,《通知》还明确了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抓住这个机遇,加强宣传,主动作为,圆满完成加装工作任务,提升危险货物罐车的本质安全水平。
● 探索建立道路安全闭环管理新机制
目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管理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和环保等多个部门,由于有效的部门协同机制尚不完善,在车辆设计、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很容易累积,并最终流转到末端——道路运输行业,给交通运输部门的安全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也给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因此,在现有体制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的技术关,加强协调其他监管部门,确保合法合规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备进入运输市场。
今后要充分利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探索建立运输车辆装备缺陷信息的采集、上报、处理工作机制,形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安全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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