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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布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建交局、东疆港建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交通...

  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建交局、东疆港建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履行主体责任。一是道路运输企业要对所属“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必须安装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凡安装使用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未经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不能正常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二是“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并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制度,规范和细化操作环节,明确岗位职责。要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对本企业车辆的监控工作。三是“两客 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联网联控监管平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的卫星定位数据必须直接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四是道路运输企业对“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在安排运输任务前,要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五是有关企业要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保持系统设备完好,确保卫星定位装置与企业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与联网联控监管平台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畅通,实现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之一,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权履行监营职责。一是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每月至少1次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平台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排查平台接入及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车载终端完好适用、平台连接顺畅、 驾驶员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提醒、警告、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二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日常运政业务时,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是否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要进行核查,新增或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营运车辆在联网联控监管平台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核查不到动态信息的,不得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发放、年审等运政业务。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凌晨2时~5时车辆停车休息和实施接驳运输的监管,要加强对省际包车客运车辆运营和异地经营的监管。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安排人员每天对辖区所属重点营运车辆运行状态、作业地域和运行轨迹等进行跟踪核查,发现违规的严格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检查监控平台的数据记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其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市运管处每月抽查‘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车辆动态信息上线情况,并于每月上旬在市运管处网站公布运输企业车辆上线率抽查情况。五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昔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和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间监控平台的服务商。

  三、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有关工作的落实

  1.凡新增或者更新的“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安装符台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其动态数据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新增或更新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其动态监控数据直接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2.各级运管机构对辖区内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彻底核查,凡未安装的、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未经标准符台性审查通过的不能接入联网联控平台的,一律限期整改,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否则,一律收回《道路运输证》。

  3.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继续按照运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督管理的通知》(津运管【2014】90 号)文件要求,及时开展“两客一危”未入网车辆的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在2015年第二季度前车辆入网率和上线率达到两个100%。

  2015年3月31日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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