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事故车辆挂靠公司致远物流公司负责人黄某,也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
成华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19日下午4点32分,31岁的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满载碎石行驶至距华盛路与航天路交叉路口处时,发生侧翻,将停在该车处等候放行信号的“桑塔纳 ”教练车掩埋,造成后排座3位学员当场死亡,副驾驶位上的教练邓某和驾驶车辆的学员王某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过对陈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称重,该车核定载质量为23吨,实际载质量约86.5吨,实际超载近4倍。
成华区检察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致3人死亡的后果,符合“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刑法解释。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成华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陈某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但车没能停下来,表明他主观上不具备犯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