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提出了2015年至2020年的推广应用目标和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
按照推广应用目标,今年在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开展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自治区级、市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500辆,其中纯电动乘用车2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50辆、纯电动客车5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50辆、纯电动专用车50辆。
2016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1000辆,其中纯电动乘用车5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300辆、纯电动客车5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60辆、纯电动专用车70辆、燃料电池汽车20辆。
2017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2000辆,其中纯电动乘用车10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600辆、纯电动客车1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150辆、纯电动专用车100辆、燃料电池汽车50辆。
意见要求,各市可以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对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各市推广应用中实际发放补贴资金的40%,对各市进行奖励。同时,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标准,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据悉,我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对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