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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校车安全管理办法8月施行

四川校车安全管理办法8月施行

【行业动态】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8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总负责

  

 

《办法》对校车的安全职责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在安全监管方面,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

 

 

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

 

 

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需配随车照管人员

  

 

《办法》要求,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

 

 

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

 

 

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

 

 

牌。为确保通行安全,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

 

 

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办法》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

 

 

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提醒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

 

 

生的其他载客汽车,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7月31

 

 

日。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

 

 

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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