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并将从8月1日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对校车
运行的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学校或校车服务
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申领校车标牌。涂改、
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涂改转让校车标牌
最低处罚2000元
根据《实施办法》,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
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
《实施办法》对校车标牌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或
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
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
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
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实施办法》还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
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
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更换校车标牌。
应配备
开启有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从《实施办法》中获悉,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
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
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
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针对校车行驶路线,《实施办法》明确校车路线应当尽
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
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
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
通安全隐患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
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每辆校车
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
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
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
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
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
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且无犯罪记录。
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
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校
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
车,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
驾驶人不符、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超过
核载人数等情形,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