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出台,根据要求,本次补贴范围包括,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本次补贴标准,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方式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生产经营场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市级补贴拨付至生产企业;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汽车经销商,市级补贴拨付至该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