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的一天凌晨,陈师傅开着大货车去送货,在一个十字路口,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陈师傅的大货车冲上了道路中央的绿化带,造成严重毁损。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赔偿。
之后,陈师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案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陈师傅车辆存在超载事实。但陈师傅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驾驶时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车上装载货物晃动惯性大引起,超载30%虽然是事实,但对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载并不是事故的近因,且商业保险合同里也未就“超载免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因而保险公司需要予以赔偿。但法院同时指出,超载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影响,陈师傅应该根据自己过错的情节,承担一定的损失结果。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陈师傅律师提出的理由就是保险法上最为经典的“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长期以来,它都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