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后,危险品运输再次因为特大事故的发生被整个社会推上风口浪尖。危险品安全问题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比较神秘,危险品安全事故如何避免?有没有相应法规规范?
2015年10月29日,在2015年危险品运输国际论坛首日会议上,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处级调研员、高级工程师陈正才解答了会议现场企业及嘉宾最关注的危险货物运输立法现状、问题及对策问题。陈正才先生自退休后,仍心系于危险货物运输,现已经加盟石油化工行业协会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及物流相关工作。
● 分监管制度及运行规则 国内法规逐步完善
目前,多年发展以来,中国国内在中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体系已经发展相对比较完善,主要由监管制度和运行规则两方面组成,具体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
法规现状:6大法规为主
其中,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含以下6条:
1、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
2、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4、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中国民用航空局由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6、交通运输部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铁路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定义,而条例中所涉及的相关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已经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共列有危险化学品2828种,其中剧毒化学品148种。
国家安监局还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已经于9月2日发布,引导行业人士全面了解国家行政法规。
法规更新状况,正逐步完善
陈正才先生还为现场听众带来国家标准的出版更新情况,主要包括于2009年发布实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第二版、于2012年发布实施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GB6944)、同样为2012年发布实施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8,以及全新制定并发布的《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28644.1-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28644.2-2012)、《有机过氧化物分类及品名表》(28644.3-2012)。这些法规的出版及更新更好地确保运输安全及方便国际贸易,良好地引导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 监管制度运行规则脱节 执法问题多
多年以来,相对逐步完善的监管制度运行规则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却存在众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问题1、管理体制制约 多头监管
目前为止,虽然国家行业相继出台了中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体系,实际上我国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仍然受制于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由各个运输部门分别制定监管制度、运行规则并实施管理。多年以来,由于缺少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多种运输方式下危险货物安全便利运输和高效中转打了折扣。
问题2、立法滞后 多部门难协调
在管理体制制约前提下,国内危险品运输在分散体制形成的制度和规范,低层次的规章多,统一性和协调性差,不能适应运输需求。而各个部门自成体系的制度现状下,对于一些设计联合作业事项和公公结合部立法项目难以协调,同样对立法进程滞后影响严重。
问题3、监管制度和运行规则相互脱节
长期以来,监管层面只重视审批、许可和检查等书面、表皮的工作,对于实际运行层面、操作层面重视确实,使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现象存在诸多隐患不能被发现、纠正并得到及时有效整改,轰轰烈烈的检查中不断扩展了事故隐患,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问题4、管理混乱 基层执法水平低
管理混乱和基层执法水平低,管制措施扩大化和过度管理情况在国内发生普遍。很多执法部门因为害怕承担责任采取不适当的管理措施,甚至不分危险性质和程度,一概禁止危险品运输,最终导致危险货物运输延误、中断,从而影响生产和消费的正常进行。
问题5、基层执法人员乱作为、不作为
对于国内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对相关法规学习领会不够,以罚代管,打着安全旗号故意拦截车辆罚款乱作为。而从近期的天津港事故,还可以看到相关部门执法乱作为的结果,还引带全国港口停工不作为的情况,继而催生了危险品运输偷运问题。
● 编后语:
在面临众多立法执法问题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理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及协调机制,加强立法和限行法规标准的修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共享监控平台等对策,改善危险品运输环境。(文/图 何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