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名司机近日因在高速公路上超时行驶被收2400元“超时费”。新华社记者查询发现,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等省份此前出台的高速公路收费办法中均有关于收取“超时费”的规定。
有业内人士表示,高速超时收费在各地都有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换卡逃费。所谓“换卡逃费”,大多发生在营运车辆身上,就是相向行驶的两辆车通过中途换卡偷逃过路费。此举不仅需要事先策划,而且需要实时联系,对于私家车辆来说,可行性并不大,而且成本似乎也过高。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换卡逃费”,而将所有因故滞留的车辆打为嫌疑人,并施之以惩罚性收费,这显然有失公允。
不少地区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辩解说,如果能够提供在高速服务区的餐饮住宿发票,费用可以免交。不过,众所周知的是,高速服务区原本就与高速公路是一家,独特的垄断地位使其价格相对较高。只有提供服务区的发票,才能免交“超时费”,这样的规定无疑把车主自备饮食、独自休息排除在外——实际上,有司机正是在自己车上睡了一觉,才突然发现产生了这么一笔奇怪的费用。一面制定强制性处罚条款,一面指定固定的休息饮食场所,这样的规定,难免会使人视为“霸王条款”。如果是为了打击“换卡逃费”,难道提供了服务区发票之后,就不存在这种嫌疑了吗?
实际上,如果只是单纯为了管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大可不必如此不近人情,不妨在管理方式与硬件更新上动动脑筋:一方面,如今各服务区都配备有电子监控装置,车辆是否进入其中休息一目了然,不该唯消费发票是举授人口实;另一方面,如果管理部门能提高通行卡的技术含量,使之可以记录更多的车辆行驶信息,不仅寻常车主不必担心“误伤”,“换卡逃费”者的难度也将大大增加,查处起来更加方便准确。
国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之高,一再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焦点,“超时费”的曝光,无疑又令人看到了其中收费项目之多。如果只谈收费而不谈管理,甚至将不合理的收费异化为管理手段,势必给人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其遭到公众抵触也就是在情理之中,而管理者也难以摆脱“不当得利”的质疑。“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对各地收取的高速公路“超时费”进行统一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