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电[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此次调价后,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成品油价格
(一) 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35元。调整后,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5965元和5020元;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油价格执行;其它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一)自下一次调价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调价文件,将以信息稿形式公布调价信息,具体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中心”栏目查询。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以文件或信息稿等形式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等。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