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所买的跑车
花110万买二手跑车,发现跑车的发动机都遭换过,买家状告经销商卖问题车消费欺诈,却因一条微信记录,与退一赔三无缘,原因是买家在微信中认可了所买车辆以现状为准。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买家输了官司。
花110万买到二手问题跑车 黄先生一直有购买日产GTR跑车的意愿,并一直在找合适的二手车车源。去年3月15日,黄先生与巴南区一卖豪车的经销商工作人员贺某互通微信账号,共同找寻合适车源。同年5月7日,贺某向黄先生发微信称其获得一个在北京的日产GTR跑车的车源,与黄先生在微信中进行交流。之后,黄先生与贺某分别跟北京销售方有过联系。微信记录里显示黄先生多次要求贺某与北京销售方进行价格协商和了解车况信息。 经过磋商,贺某按黄先生要求的车辆价位与北京销售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经黄先生确认。之后,黄先生与经销商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购车款110万元,经销商承诺该车辆车况为全车原版,仅车辆保险杠部位发生过擦剐。 6月2日,黄先生上户时被告知该车辆系库存车,当日开车到成都三和日产4S店检查,却被告知车辆于2015年11月更换过发动机。黄先生得知情况后和经销商交涉,6月3日,黄先生向贺某发微信表示要退车。在交涉无果后,黄先生以经销商消费欺诈为由将经销商告到巴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买家是否清楚发动机换了 经销商也大呼冤枉,声称这辆跑车只赚取2万元中介费,双方只是一个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法院查明,从贺某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来看,签订合同当天,贺某在北京将本案所涉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拍照及发动机号拓号图片发给黄先生查看。 黄先生在一审庭审中先称其“当时很多工作人员和我说话,我就没有看”,后又称“我当时点开看了一下,没注意,上面载明发动机号变更,我的理解是过户登记的信息”。法院认为,黄先生前后陈述不一致,所作解释不符常理,于理不合。认定经销商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的详细信息。法院判经销商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车源的信息双方都在寻求,且都与销售方有过信息交流,经销商仅为经营二手车买卖或汽车经纪业务的公司,其并不具有汽车4S店的信息管理平台,经销商的工作人员贺某将其所获知的所有车辆信息均以拍照方式告知黄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客观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巴南区法院一审后判决,黄先生败诉。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市五中院审理认为,根据贺某与黄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签订合同当天,贺某在北京将本案所涉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拍照及发动机号拓号图片发给黄先生查看,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车辆信息的主观故意,其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以,不应认定经销商在车辆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近日,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