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通客车发布公告称,5月25日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拟分批向中通客车采购4.5吨蓝牌(EMT)物流车,合同总金额为314514万元。深圳新沃运力指定本次购买车辆装配中国沃特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单位生产的新能源客车电池。该合同履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20日。
鉴于新能源客车国家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国补)需单车运营三万公里后方可拨付。该资金先由卖方垫付,垫付期不超过18个月(自上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垫付期超过18个月后,买方按年资金占用5%的利息支付卖方,直到运营里程达到三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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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表示,合同的实施会增加公司本年度销售收入,对经营业绩有积极的影响。
本次销售合同其他信息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首批定金到账后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该合同分批执行,以下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1、买方需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融资,以付清尾款;
2、若国家新能源客车补贴政策调整或物流车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购车数量部分不能履行。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乐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主营业务:汽车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工程的设计;充电设备的设计、销售;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新能源汽车的维修;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工程施工;充电设备的设计维修;普通货运;冷藏保鲜运输。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9号
该公司和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除本次购销金额外,该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购销金额。
3、履约能力分析: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份成立,为中国沃特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单位,本次购买车辆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全款购车,且经双方协商一致,买方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可直接用于支付购买中国沃特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单位的电池款。本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支付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5月25日
(二)交易价格:314514万元
(三)结算方式: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定金,剩余款项分两部分支付:一部分以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商业承兑方式支付给卖方(扣除国补后车辆总价款的30%),另一部分由买方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后支付(卖方协助买方办理金融机构贷款)。上述款项于提车前全部付清。买方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可直接用于支付购买中国沃特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单位的电池款。
(四)履约期限:按1000台为一个批次,分批购买,执行合同最后一批车后买方最迟不得晚于2017年12月20日完成所有车辆上牌工作。
鉴于新能源客车国家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国补)需单车运营三万公里后方可拨付。该资金先由卖方垫付,垫付期不超过18个月(自上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垫付期超过18个月后,买方按年资金占用5%的利息支付卖方,直到运营里程达到三万公里。
(五)双方违约责任:
1、买方自收车上牌起必须全力保证运行达到国家要求的3万公里,并及时提报国补相关资料。如因买方运营未按时达到规定的3万公里所造成的国补退坡损失由买方承担。
2、若产品或服务同本协议保证条款不相符,卖方应及时免费对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或再次提供服务。否则,买方可自行对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而卖方
应对买方实际及合理的费用给予补偿。且因此给买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的实施会增加公司本年度销售收入,对经营业绩有积极的影响。
2、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对当事人形成依赖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公司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