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校车管理,深圳市法制办社会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要求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
同时,明确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即可,申请人不再需要向多个辖区的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该负责人表示,为了更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也减轻校车使用单位负担,《若干规定》将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从过去规定的1年延长为3年。但校车使用许可的有效期延长,并不豁免校车每半年应当进行安全检测,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将面临包括吊销许可在内的处罚。
结合深圳实际需要,除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若干规定》将接送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也纳入校车安全管理范围,实施许可管理。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校车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若干规定》对校车违法行为作出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该负责人说。
此外,《若干规定》还指出,深港跨境学童接送车应当符合国家校车有关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