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所有客运车辆将建设车辆定位监控系统
办法中提到,客运企业应当自建或者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该监控系统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当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测到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车辆凌晨2时至5时期间未按规定停止运行、车辆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或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超速,都称为违法违规事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签收市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发送的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市公共交通局、执法支队、各交通运输局、运行指挥中心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责任。
同时,市公共交通局及各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对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对于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各交通运输局每月抽查辖区内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每月抽查车辆在线监控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于巡游出租汽车,市公共交通局每月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每月抽查车辆的数据质量情况和超速等违规通行等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出租车上传数据时间间隔需在15秒内
办法规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15秒。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在熄火状态(车辆ACC为OFF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2小时。同时,企业监控系统应当保留至少6个月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
办法提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系统应当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线路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具体包括:车辆行驶速度监控;日间行驶车辆监控,日间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行驶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监控行驶速度和防范疲劳驾驶,每30分钟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当查明停车原因,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车辆在该时段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