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2019年我国财政收入中,国内消费税12562亿人民币,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当期税收收入8%。消费税中,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四大税目占了收入九成以上。其中汽车制造业全年消费税逾900亿人民币,占消费税总收入的8%。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2019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同时,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而根据现行的消费税政策,除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外,其他小汽车均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垫付消费税导致汽车生产企业资金大量占用,影响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不利于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汽车消费税目前为中央税,地方受益微薄,相反却承担着汽车消费快速增长后的交通拥堵成本和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投入成本。
鉴于汽车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充分发挥税收引导消费的效用,拓展地方收入来源,需要加快实施汽车税收改革,为此,提出建议:
将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目前的生产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并建议中央与地方“五五共享”。减少生产企业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将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消费税后移,将部分税收留在地方,可以有更多资金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费环境,进一步激活消费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