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此次条例将大大提高处罚力度。据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该条例在处罚上的加重,对汽车行业产生极大威慑力。但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副秘书长佘振清称,对客车行业没有影响。“客车用户不同于乘用车用户,本身较为强势,不需要召回条例的制约,对于故障类车辆的维修一直做得非常到位。”
召回条例对客车行业影响不大
据了解,客车用户大部分为企事业单位、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等单位,不同于乘用车车主基本为个人用户。而且,客车用户的采购数量一般也都较大,并且常年采购。因此,从客车用户的特点可以看出,客车用户确实比起以个人为主体的乘用车用户更加强势。
素有“中国客车先生”之称的重庆交通大学教授王健则认为,该条例主要是针对车辆设计制造缺陷的情况所设。“这种缺陷,指的是同一批型车辆中共同出现的问题。但客车都属小批量定型生产,这与乘用车、卡车的批量化生产不同。因此,一来小批量的用户判断设计制造缺陷的能力不足,二来在法理上也较难判断。”
对国际客车行情,王健也一直较有研究。他告诉记者,在国际上几乎也没有客车的召回管理体系及客车召回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也在于客车的生产要求一直较高。“近年,国内少有的几起客车召回事件,也绝不是因为设计制造的缺陷问题,而是厂家借此制造新闻噱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