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正式出台了《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规定》所称的校车,是指按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志,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指出,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起,我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作的专用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