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试行,试行期2年。对于违反《办法》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停止收费等处罚。
据了解,监督内容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等级、规模是否符合《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否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的公告牌;新建收费公路是否按照规划建设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期间是否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通行费是否使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票据;免收车辆通行费是否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是否擅自扩大或缩小免征范围等。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免征规定的车辆未予免费通行的,责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退还所收取的通行费;对于擅自扩大或缩小免征范围的,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