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是国家汽车相关政策变化的节点。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政新规,涉及商用车的生产流通环节。本文对此加以归纳,以飨读者。
交通运输部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和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员动态监督管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通过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水平起到引导作用。在政策层面可以起到鼓励一些安全性能较低车辆替代和退出,引导客车、货车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升级。同时,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建设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也为相关方面提供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