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校车使用管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4〕84号),对全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通知》对校车使用许可的受理、审查、报批、发放标牌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校车使用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取得办学资质的学校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二是明确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受理和审查职责。三是明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和符合相关条件的材料。
《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管控力度,扎实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严禁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对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以及使用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要依法严厉处罚,确保学生乘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