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云南省审计厅对4个州市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专项审计调查显示,2012年昆明市、昭通市、红河州、楚雄州共收缴公路超限赔补偿和罚没款39130.08万元,但其中用于人员支出和机构运转的占52%;公路维护保养及站点建设仅占16%,公路养护资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半以上的公路超限赔补偿和罚没款用于养人而非养路,治超的意义何在呢?
我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如今审计结果却显示,公路养护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公路养护质量从何谈起?公路又如何能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取之于车,用之于路”的原则,主要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公路。用于修复公路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他部分用于超限运输管理人员经费、装备经费、宣传经费等开支。如此看来,被审计的4个市州在这笔资金的使用比例上,显然有违规之处。
其实,云南省的审计结果只是揭开了公路乱象的冰山一角。中国的公路问题不仅是一些费用被乱用,更根本的问题应该是公路属性的界定。有报道说,中国收费路段和路桥费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
虽然不少地方把公路转变成了经营性项目,但是公路的公共资源性质没有改变。且不说相关部门自定收费标准与收费年限,是自说自话。公路投资、收费收入与合理回报到底是多少,到底该拿多少钱还贷,多少钱养人,相关信息并不公开透明。同样,交通部门治理车辆超限,到底该怎么罚款、罚多少,治超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各地标准也不统一,这些都影响了治超执法的公信力。此外,公路治理重罚款轻管理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也很突出。
如今问题已经曝光,一方面,要督促整改,规范治超费用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车,用之于路”,足额保障公路养护费用,压缩庞大的公路机构,降低养人成本与运行费用,无疑很重要。另一方面,交通部等中央部委应该努力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在清理公路乱收费,治理公路“三乱”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贷款修路”的公路建设模式。虽说全面取消收费公路有困难,但规范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节约社会通行成本,并非没有可能。说得更长远一些,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增加交通方面的投资,还原公路产品的公益属性,逐步实现还路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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