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日,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获悉,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将于9月6日、10月1日零时起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违者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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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为预防减少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2014年中秋、国庆期间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山东公安交管部门首次发布通告在省内高速路全面禁行危化品运输车。
此次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时间为:9月6日零时至9月8日24时;10月1日零时至10月7日24时。禁行区域为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9月6日、10月1日零时前已经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驶离高速公路。
通告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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