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政大队建宁路政原中队长余某,以儿子上大学为名办酒,收取物流公司、货车司机等管理对象的红包礼金。这一举动,被建宁县纪委盯上,随后建宁县纪委挖出余某任职期间索贿受贿20多万元的案件。近日,建宁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建宁县公路路政管理所副所长,三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政大队建宁路政中队负责人、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罚超限运输车辆时,先后90余次收受车辆运输人员、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等管理对象贿赂合计人民币25.26万元,以及价值7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对超限运输车辆少处罚或不处罚,为他人谋取利益。
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他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问题,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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