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一个备胎意外掉落在高速公路隧道里,结果后车经过时引发车祸,前车司机和所属公司要为这个车祸结果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昨日,宁波市中院裁定维持宁海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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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冯某开着物流公司的集装箱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通过隧道时,他突然感觉到车身有震动。因为隧道里太暗,为了安全起见,他继续行驶至隧道出口,才停下来检查车子。冯某没有发现车辆有异常状况,上车继续前行,殊不知车上的备胎掉落在隧道里了。
在冯某驶离后,章某驾驶小轿车经过该隧道,小轿车撞到备胎后,继而又撞到了隧道壁,最终导致乘坐在章某车上的王某严重受伤。王某被医院诊断为高位截瘫。后经交警认定,冯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住院18天,已经花去了11万余元的医疗费,且尚在继续治疗中。因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王某将冯某所属的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告上宁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物流公司赔偿其70%的医疗费,共计8万余元。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与本院依申请调取的材料相印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