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又见因不满超限处罚决定而服毒自杀的案例。诚然,被罚款者未必没有过错,罚款者也未必没有理由,但百姓用生命来回应罚款,这种代价太沉重,值得深思。
每次极端事件发生后,总可以看到罚款权的收敛和反思,不过,风声过了,悲剧还是会再度重演。这绝不只是个人的悲惨演绎,背后有体制、机制上的原因。
车辆超载超限,有时未必在于司机的贪婪,而是常规的运载量已不足以弥补成本,非得冒着处罚的风险改装车辆、超载运输才能有口饭吃。那些执法人员也未必如狼似虎,可能他们对于司机的体谅在内部考核和反复操作中淡化了,个人不自觉成为了权力粗糙运行的齿轮。
处罚者和被罚者被顶在了对立面上,只怪一个“罚”字了得。公开报道显示,“罚款权”成为不少部门争夺利益的指挥棒,无论是在治理超限上,还是其他领域,总能吸引一些权力部门的青睐。甚至有地方发文、罚款成“治超”惯用“手腕”,衍生出“罚款月票”、“包季套餐”等荒谬现象。
尽管名义上罚款收入并不能直接收入囊中,但总会在向上争取权益时获得一些优待:“喏,我上缴几千万罚款,总可以返还几百万元吧”。所以,罚款金额曾经或者如今都还在一些地方作为部门的业绩指标,或明或暗地存在着。
治理超限大抵都是于法有据的,设定处罚的目的也是为了公众利益,超载超限对道路乃至公共安全的威胁毋庸赘言。只不过,落到具体的执行者身上时,这些公益就很容易切换成私利,不管罚款背后的眼泪与汗水,乃至生死。权力戴上利益的眼罩,目光里就只剩下冷酷,处罚打着公益的旗帜,却拎着创收的口袋。
公开报道中,2012年,北京罚没收入预算为33.7亿元,实际执行数为43亿元。2012年,广州全部行政罚没收入是24.5亿元,其中,交通罚没为8亿元。
当然,要解决这些罚款及其背后的问题,必须在根子上做文章。首先,必须弄清楚为什么车辆非要超载超限才能维持司机的收入?一个活生生的年轻生命在十几万元的债务面前就这样消失了,生命与劳动力又是何等的廉价。国务院曾三令五申降低物流成本,罚款是增加物流成本的环节之一,而诱使或迫使司机们超限超载肯定还隐藏着不合理的成本。司机们明知故犯,执法者漠然视之,一定在于这个市场的扭曲,才形成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其次,任何处罚都应该有申辩的权利,程序正义不能缺席。在法治国家,任何行政处罚都是可诉的,而且充分保障这种诉讼的权利。被处罚的司机或许偏激,或许无奈,但一个不惮于用死亡去抗争的男人,又何必惧怕一次可以争取权利的审判。
再次,执法部门不能为罚而罚,更不能一罚了事,执行公务也要秉持善意。诚如最近这起悲剧,主要的分歧就是罚款的同时能不能卸货,其实司机并不是不同意罚款,只不过卸货的同时会毁坏封条,而这是他货到付款的凭证。这并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是一个技术性的处理,如果执法部门秉持善意,协调好收货方,让卸货了也能认可这张封条。所以说执法者在依法办事之外要多些善意,尽量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