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物资运输的需求大大增加,整个道路运输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在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下,大量的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多挂靠在大型物流企业之下,形成挂靠关系。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种种漏洞与缺陷,这种挂靠关系往往导致多种法律风险的存在,给相关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交纳管理费或挂靠费等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的主体是以个体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是具有某种经营资质的企业。
挂靠关系一般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 对内则是独立核算,以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物流企业中的挂靠表现为个体经营者即挂靠方将自有车辆等设备挂靠在被挂靠方物流企业的名下,以物流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在内部关系上,则往往依照双方的协议,由挂靠方实行独立自主核算,并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挂靠费或者管理费,并分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作为物流企业,接受个体经营者的挂靠,享受相应的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否则轻则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实现,重则导致承担额外的责任。
● 挂靠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当挂靠方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此种情况下被挂靠方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是2012年9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和完善了对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方和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首先,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无论是对交易相对人还是对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他们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次,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
再次,挂靠经营并不符合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原则,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后,从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对于挂靠方所雇用的人员主要是司机在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的,被挂靠方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挂靠车辆中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一旦受损害的司机被认定为工伤,作为被挂靠方的物流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劳动法上的责任。
3、被挂靠方在承担一定的责任之后可能因为挂靠方的支付能力有限而不能足额追偿,从而造成损失。
由于挂靠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被挂靠方往往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方进行追偿。然而由于挂靠方作为个体,其清偿能力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大量被挂靠企业在承担责任之后却无法依照双方的挂靠协议进行有效的追偿,进而蒙受相当的损失。
4、被挂靠方可能因为挂靠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被挂靠方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多种:挂靠方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被挂靠方未尽到审慎义务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种种原因,挂靠车辆未按规定投保的,被挂靠方要受到行政处罚;运输过程中为对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被挂靠方要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维修的,被挂靠方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亦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挂靠方利用挂靠关系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挂靠方亦有可能牵涉其中。例如在一起利用仓单诈骗财物的违法活动中,挂靠方出具虚假仓单骗取财物,作为被挂靠方的物流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放纵甚至支持该种行为,被挂靠方亦极有可能涉入刑事犯罪。依据《刑法》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在物流企业中盛行的挂靠经营模式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挂靠这种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营方式尽管在早期的经营活动中为双方带来了较大的收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挂靠经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会越来越多,控制难度越来越大。
● 被挂靠方对于挂靠法律风险的防范
1、通过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做到权责明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管控签订流程。通过对挂靠方进行严密的资质审查,确保挂靠方的主体资格合法。防止因挂靠方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导致损失。
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细化。例如被挂靠方对于挂靠车辆的监督管理权的时间、范围、力度、方式;挂靠方应当遵守被挂靠方的规章制度;不同情形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挂靠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挂靠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等。
2、核实挂靠方的资信能力,必要情况下由挂靠方提供履约担保,减少追偿风险。
挂靠方的资信能力虽然在日常的经营中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对于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确实十分重要。尤其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之时,被挂靠方往往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垫付责任。一旦挂靠方没有相应的偿付责任,被挂靠方承担责任之后存在追偿不能的风险。因此,视具体情况要求挂靠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挂靠方可以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担保,而对于那些事故频发的挂靠方应当提供较多的担保,以此避免追偿风险的发生。
3、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减少事故和违法行为的风险。
传统的挂靠模式之下,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之后便以为万事大吉,对于挂靠方不管不问,对挂靠方的日常经营行为听之任之,有的甚至连挂靠方发生事故都不能及时知悉。在这种状态之下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加。尤其是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这种风险更为明确。因此,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显得十分迫切。
加强监督管理主要应当从防控事故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方面着手。可以通过前期的车辆核查、定期的检查和检测来确保车况的良好,加强对挂靠方日常运营活动的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运营制度的实施管理,加强运营监督,减少运输合同等经济纠纷;加强对挂靠方财务制度和经营制度的监督检查,防止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控制相关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被挂靠方应当建立健全挂靠经营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运作流程是预防相关法律风险的可靠保证。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上文已有论述,对挂靠经营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的防控还应当系统地进行。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模式,对风险实行流程化管理。从签约前的资质调查、资信调查、经营历史调查到合同条款的严密构思,再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制度,承担责任后的追偿等,都应当纳入其中。在这一运作流程下进行挂靠经营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