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指出,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因未按规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以及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将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教育行政部门5年内不得审批其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半年将校车交由专业资质部门进行至少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校车上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和具有实时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监控平台应与相关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
征求意见稿也指出,非专用校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有效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后非专用校车不得再用作校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