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管局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地区。公告规定:
1.自2015年6月1日起,凡申报北京环保目录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各相关企业要强化生产管理,保证销售车辆稳定达标。
2.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车型。
3.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第五阶段规定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在2015年8月1日前已购买的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