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供资金使用效益,日前,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规定,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贴项目为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项目,且需满足如下条件:(1)充电设施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至少5年能够正常连续使用;(2)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且需接入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监控运营平台;(3)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前需在所在区工信部门登记。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了解到,若申请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被补贴方需退还财政补贴金额,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时间3年以上5年以下的,退还30%政府补贴资金。
办法明确,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装设形式分类设置补贴上限,其中,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为300万元/站;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站;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
另外,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贴申请、资金拨付流程等事项表述清晰、明确,可行性较强,必将有利于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发展,进一步促进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